互联网广告你需要了解一下!违反广告法罚款
发布时间:2018-05-04 19:17:50 次浏览
小恒要提醒各个企业,当广告进入互联网,依然需要注意合乎规范。广告法新规从2015年开始到如今,三年了,但下面的事件还是频繁发生着。
某企业在网上发布广告时,因在产品详情中写了“行业唯一”这个描述词语,被投诉举报后,遭行政罚款1万元。
某主营汽车配件的店铺,商铺中宣传“顶级动力”并涉嫌活动以及商品性能的虚假宣传,被投诉举报后,被罚款30万元。
新广告法好好了解过了吗?很多专业人士三令五申,提醒大家小心类似的极限词语还是不断出现。莫非真的是因为中华文化博大精深,好多情况让人拿捏不准?
今天,我们就再好好学习一次《广告法》。
发布在淘宝、天猫等上面的算不算广告?
小恒
算算算,真的算。
解析:根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我的商品图片是直接厂家、供应商提供的,我对他负责吗?
小恒
负负负,真的负。在此提醒小伙伴们,切莫太过于信任厂家的广告,在发布所有商品图片前一定要检查检查再检查,核实广告清晰明确属实可证,再行发布。
解析:根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销售者,也要对于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广告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究竟什么样子的问题是属于广告法禁止的?
小恒
除有单独规定的外,大家可以这样理解,一切无法证实的宣传,即并没有既定事实或者证明作证的,都属于虚假内容。万万不可以放置在商品页面或者是实体包装中。
所以,以后就不要随便写上“来自火星的新技术“,“绝对满足你的想象””相关调查研究表明“诸如此类含糊又不准确的表述了。
哪些词语是明确禁用的极限词?
小恒
极限词,目前最普遍的大家经常会出现的就是“最“,系列“独家“系列,“第一系列“例如,销量第一,质量最好,独家技术;对于以上词语的同意或者是衍生词,例如,无与伦比,独一无二,首家,顶级,极致,完美,等等。
解析:参考《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实在是有点多,无法穷举。
另外,还可以在微信中搜索小程序“广告禁用词”来确认是否使用了违规词汇~
有消费者联系我,说我违反广告法,已经投诉到工商局了,我该怎么办?
小恒
处理思路:预警→核实问题是否属实→整改广告信息→了解买家意图→视情况确定应对策略→视情况主动联系属地工商局报备征求意见
解析: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最好把这种警惕意识传达给所有的企业工作人员,在一线客服收到这样的投诉时候,一定要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对所有宣传广告及商品服务等进行检查,标题副标题详情描述和每一张照片都不要放过,若发现有类似无法解释的宣传或者是极限词语,马上进行整改,对反馈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有无法解释、无法给出证实的宣传情况,一定要马上删除或者修改。
工商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发现有涉嫌违法行为时候,是会视情况进行立案的。当然遇到一些无法处理确定的情况,最保险的措施还是主动联系下您注册地或者经营地所在的工商局,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有方向的求助。
以下我们选取了一些新广告法中需要注意的条款进行解读,当然更推荐大家通读一下广告法,在之后的企业宣传推广中更规范~
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这一章是做广告的应该专门研究的,而后面的处罚规定则详细解释了违反了这里哪条规定会受到何种处罚?所以你在写文案的时候,要掂量一下冒了多大的法律风险。)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以前的赠品大家都敷衍了事,这回可麻烦了,比如说购物即有机会获赠小米手机,后面应该解释:有机会获得2015年5月产红米旗舰款16G红色外壳手机,共30部,巴拉巴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电视购物要注意)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这就是那条争议最大的条款,有人问除了这三个词都可以用是不是,那当然不是,我们只能这么理解,跟这些词类似的都不能用。比如世界级,第一,最好,最先进等等词语,所以东半球最好用的手机也是违法的。我看到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对浙江工商管理局答复过一次,当然用的是旧广告法: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第四十五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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